心肌梗死专科治疗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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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因心梗行支架治疗,医方术中用药过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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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案情

年12月3日王某因胸痛在x医院经胸痛中心会诊后立即启动绿色通道行急诊PCI术(手术室激活时间15:53)。行PCI术,以2.0*20mmAPT球囊于LAD中段病变处预扩,可见血栓负荷重,冠脉内注入依替巴肽10mg、尿激酶原20mg、硝普钠ug。

造影可见LAD中段弥漫性狭窄并纤细,再次以1.25*9mmAPT球囊于LAD中段病变处预扩,造影见狭窄减轻,血流TIMI3级(DtoB时间67分钟),术后收入心血管内科(入科时间17:20)。于年12月3日19:50患者家属诉患者头痛、头晕,无恶心、呕吐。查看患者,患者对答不切题。

急请神经内科会诊,建议急查头颅CT,评估有无脑出血或脑梗死可能,与患者沟通病情后,患者家属表示理解,签字自动出院,医院进一步诊疗。出院诊断:1、急性心肌梗死,2、急性脑出血。年12月4日2时59分王某入x医院进行治疗,入院后完善了相关检查,并予以抗感染、脱水降颅压、护脑、镇静镇痛、护胃、升压及支持对症治疗。

年12月6日患者在大剂量升压药(去甲肾上腺素6mg/h)下,患者收缩压在70mmhg左右,于年12月6日急诊床边行主动脉球囊反搏装置植入术。后患者家属要求出院,告知转运风险,签字予以办理。出院诊断:急性呼吸衰竭、心源性休克、脑出血。

年12月6日15时40分患者王某再次进入x医院。入院情况:患者神志昏迷,全身冰冷花斑,血压测不出。诊疗经过:入院后加强患者生命体征监护,完善相关检查。告患者家属病危,呼吸机辅助呼吸,患者家属表示理解,要求放弃抢救治疗,自动出院。出院诊断:1、脑内出血,2、急性心肌梗死。

二、患方观点

王某年12月3日下午感觉心脏有问题,遂步行至x医院进行救治,15点40分左右到达,在救治中病情加重,年12月4日转入x大学x医学院附属x医院进行救治,在x大学x医学院附属x医院治疗2天后,年12月6日转回x医院,12月6日晚上病亡出院。

原告认为王某在x医院入院后,没有采取有效、应当的抢救治疗措施,造成王某病情加重从而导致死亡,被告x医院应对自己的严重医疗过错承担民事责任。

三、医方观点被告x医院辩称

1、患者王某以“胸痛40分钟余”为主诉入我院急诊科,诊断为“急性心肌梗死”,患者术前并无头晕、头痛、言语不清、肢体乏力等阳性症状。

2、患者术后出现“头痛、头晕”症状后立即行颅脑CT检查并请相关科室会诊指导诊疗,考虑“脑出血”,立即转入x大学x医学院附属x医院。

3、患者急性前壁心肌梗死,我院严格按照《急性ST段抬高型心肌梗死诊断和治疗指南》及胸痛中心流程给予积极救治,术中血栓负荷重,围手术期给予抗栓治疗是关键核心必须必要的,脑血管并发症出现,考虑与患者疾病本身和疾病发展过程有直接关系,我院积极救治,诊疗无过错。

4、综上,患者在我院住院期间,我院对患者的病情诊断治疗及时、正确、抢救治疗积极、规范,沟通详细,在整个救治过程中做到了尽职尽责。

四、被告x大学x医学院附属x医院辩称

。因疫情防控原因,答辩人无法参加第一次开庭庭审情况,但会根据诉讼要求提前提交本案患者王某在答辩人处住院治疗的全部病历资料。因不涉及答辩人的就诊情况,故无法质证其真实性问题。

五、鉴定意见

x医院在对王某的诊疗过程中存在术中联合用药的措施存在不足的医疗过错,该医疗过错与被鉴定人王某死亡损害后果之间属次要作用,参与程度为16-44%,建议为30%;x大学x医学院附属x医院在对王某的诊疗过程中基本符合临床诊疗规范。

六、庭审意见

依据鉴定书意见,结合王某生前身体状况,本院酌定被告x医院对于王某的医疗损害的责任参与度为30%。原告损失合计.5元,精神抚慰金元,以上赔偿金合计为:.5元×30%+=.85元。

七、法院判决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法院判决,被告x医院赔偿原告损失共计.85元。

司法裁判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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