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患方陈述
年12月2日,患者史某祥(男,88岁)因咳嗽、咳痰、憋喘、伴有黑便到x市x医院就诊,16:49经急诊收入院,入院后给予抗感染、平喘、止血补液等治疗。因患者失血严重需输血,而x医院无血源,为求进一步治疗,于当日晚上八点多患者转入被告急诊抢救室。
被诊断为憋喘待查、冠心病、心功能不全、肺部感染、消化道出血、消化道溃疡、消化道肿瘤、乳酸酸中*、高钾血症、高血压,给予抗感染、止血补液等治疗。23点40分,患者突发意识丧失、呼之不应,经抢救无效,患者于12月3日1时11分因急性心肌梗死去世。
二、患方观点
患者入院时被告未诊断出急性心梗,无视患者病情,未对患者的急性心梗给予任何治疗,误诊误治导致未及时对患者行溶栓治疗或行冠状动脉支架植入术,没有为抢救生命争取时间。
三、医方观点
1、我们已经将最新的知识用于临床了,而x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第5页提到:“根据心肌酶化验结果,患者可能存在急性冠脉综合征”。这说明司法鉴定人员没有更新相关的临床知识,而是以既往的观点来进行鉴定,所以我们司法鉴定意见不予认可。
2、患者有一亲属(即原告史某杰的妻子),长期与患者一起居住,自诉是x医院的医务工作者,家属对患者不够重视,对情况观察不细致,患者已经有严重贫血,面色明显苍白,还在家中自行给予止血治疗,耽搁时间,贻误病情,致使医院诊治。这可能也是原告不追加x医院为被告的原因。
3、x司法鉴定所复函第1页的倒数第二行写到“医方没有在患者发生病情变化之前的相关告知记录;只有.12.3在患者抢救无效的情况下的告知和放弃抢救的签字”。医方的病历中有三处记录到交代病情,还有两份家属签字的病危重通知。
4、x司法鉴定所复函第2页第4行写到“医方病历中没有相关配血的记录;输血同意书中没有记录具体时间(时、分);也没见医方的相关医嘱,直至患者呼吸心跳停止,亦未见患者给予输血。”医方在救治过程中已经给患者约血配好血,血也取到了,医方的病历中有四处提到约血配血,医方也提供了输血申请单和输血记录单的图片。以上两点证明司法鉴定人员不顾事实,给出的结论不符合事实,医方不予认可。
5、医方的救治符合诊疗常规,无需为一个88岁超高龄的、5个脏器功能衰竭的(消化、心脏、肺脏、凝血、肾脏,一个脏器功能衰竭的死亡率是20%)、院外病情延误长达2周而给医方的诊治时间只有2个小时的患者的死亡承担任何责任。
四、医疗过错分析
因未做尸检,确切死亡原因不能确定。急性冠状动脉综合征是由于急性心肌缺血引起,并可严重危及生命的常见临床疾病,包括ST段抬高心肌梗死、非ST段抬高心肌梗死和不稳定型心绞痛。近期有活动性出血或出血性疾病、活动性消化性溃疡、严重肝肾功能损害、体质衰弱者等属于溶栓治疗的禁忌症或易出现治疗不良反应的高风险人群。
但医方对于心肌梗死的病情交代不够充分,根据心肌酶化验结果,医方对心肌缺血没有明确诊断和相关病情告知。患者血色素48g/L但仍没有给予输血治疗;患者入急诊2个多小时突发病情变化后,医方亦没有给予输上血制品,对患者救治不利。
五、庭审意见
综合考虑,病情复杂、进展迅速,给医方诊治时间有限;同时输血需要程序和时间;患者自身疾病的性质、程度是其损害后果的根本性原因,参考医院的过错属轻微原因,本院酌定为20%。
六、法院判决
被告x医院赔偿原告医疗费.3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0元、营养费10元、护理费元、住宿费.20元、交通费0元、误工费0元、死亡赔偿金(含被扶养人生活费).60元、丧葬费.8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元,合计.92元。
司法裁判案例。#医疗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