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死为大”的观念,经常错误的指引着人们的价值判断。曾几何时,只要纠纷过程中死了人,无论原因与对错,死亡一方经常提出高价赔偿要求,双方你来我往的谈判,纠纷一方最终不情不愿地拿出高昂赔偿款,拿钱免灾。在法治的时代,“人死为大”的观念已经失去市场。《民法典》出台后,通过进一步明确权利和义务,让“谁死谁伤谁有理”的错误倾向得到纠正。
78岁的呷某到某土特产店购买了一盒红景天,结完账走到店门口时,看见店内柜台上放置有虫草,便随手拿起两根虫草欲离开,店主将其拦下询问,呷某执意让店主将两根虫草送给他,店主不同意,双方交涉中,呷某突然倒地猝死。呷某家属向土特产店索赔,要求该店赔偿48万元,经中间人调解,土特产店店主愿意补偿2万元,呷某家属不同意,故起诉至法院。
呷某家属认为,土特产店店主在老人倒地后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和基本的救助义务。老人死于心脏病突发,而土特产店店主与老人发生肢体接触,限制老人自由并引起群众围观是老人猝死的直接原因。土特产店应对老人的死亡承担责任,并赔偿58万元。土特产店店主辩称,呷某不给钱想直接拿走虫草,店主出面阻拦是制止不法侵害,免遭经济损失的正当行为。老人倒地后,店主先认为老人是故意装病碰瓷故拨打报警,发现老人确属因病昏倒后及时拨打了,对老人的死亡,土特产店无责任,不同意进行赔偿。
法院审理查明,年XX月XX日,呷某在向土特产店店主索要两根虫草未果后,直接将虫草装在随身携带的手提袋中欲离开,店主上前阻拦,双方发生争执,争执中老人突然倒地,并因突发心肌梗死而死亡。在老人倒地后,店主第一时间拨打了报警电话,并随后拨打了急救电话。法院认为,土特产店店主的行为属于自助行为,是权利人对合法权利的自我保护,呷某的死亡与店主的行为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驳回呷某家属索赔58万元的诉讼请求。
原告一方要求土特产店对老人死亡承担侵权责任的主要理由是土特产店店主与老人发生肢体接触,直接诱发了老人心肌梗死,此后店主的不当处理和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导致老人死亡。土特产店店主的行为与老人死亡之间是否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是争议的焦点,也是责任划分的基础,同时,土特产店店主是否尽到必要的安全保障义务也是责任大小划分、赔偿金额承担多少的考量因素。
土特产店店主的行为属于自助行为。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七条规定:“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情况紧迫且不能及时获得国家机关保护,不立即采取措施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在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必要范围内采取扣留侵权人的财物等合理措施”。老人先以索要的方式,要求店主赠送两根虫草,在遭到店主拒绝后,强行装到手提袋中欲离开,店主如不采取阻拦措施,将因老人的行为遭受经济损失。店主在阻拦过程中,阻拦措施没有超过合理限度,店主在来不及采取公力救济措施时,采取自助行为是合法的。
店主的阻拦行为与老人死亡不具有因果关系。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从一个普通人的角度来看,很多人在遇到这种情况时,都会选择实施与土特产店店主相同的行为,该行为并未违反法律相关禁止性规定,未超出合理限度和范围。虽然土特产店店主的阻拦行为可能诱发老人情绪波动而突然倒地,但该行为不是老人发病的必然,阻拦行为本身与老人死亡结果间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土特产店并未违反安全保障义务。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了宾馆、商场、银行、车站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与管理者的安全保障义务。土特产店属于“经营场所”,是法理上的“安全保障义务人”,应该对其场所内发生的突发事件予以及时、必要的救助。本案中,店主在老人突发疾病倒地后及时拨打了报警电话,后又迅速拨打。土特产店店主并非专业医务工作者,上述行为已经尽到了安全注意义务,不应当承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情况紧迫且不能及时获得国家机关保护,不立即采取措施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在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必要范围内采取扣留侵权人的财物等合理措施;但是,应当立即请求有关国家机关处理。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案例启示:法院在查明事实真相的基础上,准确适用法律,判决驳回呷某家属的诉讼请求,以裁判方式引导了社会正确的价值追求,堵住了“人死为大”观念冲开的缺口,让“谁死谁伤谁有理”成为过去式,体现了新时代法治精神,切实维护了社会公平正义。
原标题:《第20期当“人死为大”碰上法治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