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到“保险”,大家都想到了“套路”二字!因为我们似乎常听到保险拒赔的事情发生。
投保人花大把血汗钱,到最后保险一分不赔,实在让人寒心!这也就导致我们老百姓对保险并不太相信。但是对于为何不赔,很多人都不清楚。
下面我们就从一个36岁女子患心脏病,保险公司拒赔的案子说起。
案例详情:
年,王女士与保险公司签订终身保险及附加住院医疗保险合同,合同期限为一年。
年,王女士因患风湿性心脏病,到保险医院住院治疗19天,并进行了二尖瓣置换+三尖瓣成形术。为此,花去医药费和手术费等.93元。
王女士出院后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向保险公司申请赔付,保险公司以王女士所患心脏病不属保险范围为由拒绝赔付,但未向王女士出具保险金拒付通知书。
王女士想不明白,明明之前投保的时候说了心脏病可以保,怎么出了事情,就不行了。于是王女士向法院起诉,要求保险公司赔偿。
案例分析:
法院认为,保险公司在合同前面将保险范围约定为“心脏病(心肌梗塞)”,然后在合同后面将“心脏病(心肌梗塞)”限定为“指因冠状动脉阻塞而导致部分心肌坏死”,即仅指心肌梗塞。保险公司实际上是通过,对心脏病的缩小解释而偷换概念,把“心脏病”与“心肌梗塞”两个概念等同起来。如果保险公司在条款中约定的心脏病本意仅限于心肌梗塞,那么就应该直接将保险范围表述为心肌梗塞,没有必要含糊其辞用“心脏病(心肌梗塞)”来让人误解。王女士只是一个普通农工,她不具备保险专业知识和经验,她与保险公司之间的地位是不对等的。因此,根据“不利解释规则”,对于“心脏病(心肌梗塞)”应理解为心脏病包括心肌梗塞,不应理解为心脏病仅指心肌梗塞。
最终,法院作出如下判决:
保险公司赔偿王女士理赔金元。
八哥总结:
不利解释原则的适用,要满足合同当事人的合理期待。一般情况下,法院会按照地位较弱一方当事人的期待来对格式合同进行阐述。只要被保险人有充分理由认为自己购买到了保险保障,就应当将这种保障还给被保险人。
合理期待原则要求,法官考察被保险人是否知悉或者是否应当知悉,一个处在被保险人位置的合理第三人会产生什么样的期待。还要考察被保险人如果尽了努力的话,能够对真实状况产生什么样的认识,还要考察被保险人对保单的理解应该有多深。
当保险合同当事人就合同内容的解释发生争议时,应以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于合同缔约目的的合理期待,为出发点对保险合同进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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