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都社论:新民诉法通过,公益诉讼须继续拓空间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昨日闭幕,表决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民事诉讼法的决定。修改后的民诉法新增 公益诉讼 条款,规定 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公益诉讼 条款终被写入民事诉讼法,是值得肯定的立法进步 为公共利益而战,将结束数十年来在法律上没有名分的窘况。与此同时,本次将公益诉讼写入民诉法的过程,依然不乏妥协和遗憾。公民个体最终被排除在提起公益诉讼的主体之外,而最终获得通过的正式文本,对公益诉讼的适格主体采用了 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 这一措辞。在此之前的草案中,曾出现 有关机关、社会团体 、 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社会团体 等表述。围绕 谁能提起公益诉讼 这一关键环节,各方在民诉法修改过程中的博弈令人印象深刻。立法过程中, 法律规定的机关 作为公益诉讼的适格主体,并不存在大的争议,核心争议点在对社会组织的定义和范畴划定。 社会团体 存在宽窄释义的差异,按照《社团登记管理条例》的狭义定义,绝大部分以 民办非企业单位 身份获得民*部门注册的民间公益组织,将被排除在外。相比而言,现在的 有关组织 较此前 社会团体 在范围上有较大扩展,为数不少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基金会,得以用这种较模糊的说法有望获得公益诉讼资格。同时亦须看到,正是目前这种仍较为模糊的定义,让提起公益诉讼的主体范围,存在诸种不确定性,民间公益组织的此种担忧并未冰释。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说法, 哪些组织适宜提起民事诉讼,可以在制订相关法律时进一步明确规定,还可以在司法实践中逐步探索 。先将各方在公益诉讼上达成的共识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进而在司法实践中逐步探索、完善,或不失为务实的思路。需格外注意的是,对提起公益诉讼的 有关组织 的资质,将有待制订相关法律时 进一步明确规定 。对立法过程中争论许久、难以达成共识的焦点部分,通过 有关部门商量一个办法,划个杠杠 的方法是否能圆满解决,值得推敲。而有权为此 划个杠杠 的有关部门,对民间组织提起公益诉讼,是拓空间、还是使绊子,可能会于此处产生方向性的大不同。 公益诉讼 条款进入民诉法,需要配套法律的跟进与完善。就在民诉法写入 公益诉讼 条款的同时,此次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首次审议的环保法修正案草案,并未将 环保公益诉讼 写入草案。全国人大环资委主任委员汪光焘对此的解释是,一是 现行环保法和相关单项法律均未涉及 ,二是 有关部门没有形成一致意见 。而第二个原因所占的比重,可想而知。法案获得通过不是终点,而是法律适用的一个起点,公益诉讼的展开尚有不少难题待解。该类诉讼所涉内容为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 ,在很多时候可能遭遇地方经济利益与涉事企业利益的合体,地方权力或将成为阻碍公益诉讼立案、诉讼顺畅进行的因素,公益诉讼如何突围?目前尚无公益诉讼主体资格的公民个人,是否可以借助社会建设的大势实现对公益诉讼的有效参与?此前公益性诉讼案件所广泛存在的 立案难 问题,在诉讼提起主体依然不够明确的情况下,如何才能有大的改观?民事诉讼主体资格经立法而修正,以往 直接利害关系 的诉讼要件,不再排斥 社会公共利益 这一更宽广视角下的、属于每个人的 利益攸关 。公益诉讼的立法破冰,值得肯定,更有理由期待。司法机关(乃至行*机关)戮力破除对公益诉讼的畏难、畏惧心理,竭力营造有利于民间组织为公共利益发言的司法氛围和制度环境,责无旁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