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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4/7/13 17:52:00

崇信县精准扶贫精准脱贫政策

产业扶贫政策

省级政策

(一)政策性农业保险

1.玉米:每亩保险金额为元,费率5%,保费25元,其中:中央财政补贴40%、保费10元,省级财政补贴30%、保费7.5元,县级财政补贴15%、保费3.75元,农户承担15%、保费3.75元。

2.冬小麦:每亩保险金额为元,费率6%,保费15元,其中:中央财政补贴40%、保费6元,省级财政补贴30%、保费4.5元,县级财政补贴15%、保费2.25元,农户承担15%、保费2.25元。

3.能繁母猪:每头保险金额为元,费率6%,保费60元,其中中央财政补贴50%、保费30元,省级财政补贴20%、保费12元,县级财政补贴10%、保费6元,农户承担20%、保费12元。

市级政策

(一)政策性农业保险

市、县两级财政分别按40%、30%的比例予以补贴,农户承担30%。具体为:

1.肉牛:每头肉牛保险金额为元,费率6%,保费元;市级财政补贴40%、72元,县级财政补贴30%、54元,农户承担30%、54元。

2.苹果丰产园:每亩苹果丰产园保险金额为元,费率6%,保费元;市级财政补贴40%、48元,县级财政补贴30%、36元,农户承担30%、36元。

3.日光温室:每座日光温室(含棚内作物)保险金额为元,费率2.8%,保费约元;市级财政补贴40%、元,县级财政补贴30%、75元,农户承担30%、75元。

4.大中拱棚:每亩大中拱棚(含棚内作物)保险金额为0元,综合费率3.9%,保费约70元;市级财政补贴40%、28元,县级财政补贴30%、21元,农户承担30%、21元。

5.露地蔬菜:每亩露地蔬菜保险金额为元,费率4%,保费16元;市级财政补贴40%、6.4元,县级财政补贴30%、4.8元,农户承担30%、4.8元。

县级政策

(一)牛产业补助标准

1.基础母牛补助标准。对全县建档立卡贫困户饲养的存栏半年以上、进入生育期(1岁半以上)的基础母牛,每头补助元。

2.新建优质饲草(苜蓿、饲用玉米)基地补助标准。对建档立卡贫困户,不受种植规模限制,每亩补助元。

3.冻配补助标准。每冻配成功一头基础母牛,给乡(镇)畜牧站补助元。

4.贷款养牛贴息补助标准。对贫困户不限贷款规模、养殖数量,经验收确认用于养牛的,予以2年全额贴息。

(二)果产业补助标准

1.苹果补助标准。对贫困户新栽植苹果园每亩补助元。

2.核桃补助标准。对贫困户新栽植核桃园每亩补助元。

(三)菜产业补助标准

1.日光温室补助标准。对贫困户新建单体面积在0.8亩以上的日光温室每座补助4万元。

2.钢架大棚补助标准。对贫困户新建单体面积在0.5亩以上的钢架大棚每座补助2万元。

3.小拱棚补助标准。对贫困户新建单体面积在0.2亩以上的小拱棚每座补助元。

4.露地瓜菜补助标准。对贫困户种植露地瓜菜人均1亩以上的,每亩补助元。

教育扶贫政策

省级政策

1.幼儿园免除保教费。对甘肃户籍的在园幼儿,按所在幼儿园收费标准免除(补助)保教费,超过元的按照元标准执行,不足元的,按照实际收费标准执行。

2.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对普通高中在校学生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按照每生每年元(每学期元)的标准发放高中助学金。

3.普通高中生免除学费。对具有普通高中正式学籍且正常在校就读的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非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和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按照学费标准免除学杂费。

4.中职教育免除学费。对中等职业学校的一、二、三年级全日制正式学籍在校生按每生每年元标准免除学费。

5.中职教育国家助学金。对中等职业学校一、二年级涉农专业学生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按照每生每年元(每学期元)标准发放中职助学金。

6.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家庭困难学生自愿申请,高职、专科、本科按学校收费标准每年不高于元,研究生每年不高于1元的标准,提供助学贷款。

7.高职、大专生免除学杂费。对建档立卡贫困家庭省内高职、大专学生免学杂费和书本费。

8.“雨露计划”补助。对在省内外接受中等职业教育、高等职业教育的大一、大二建档立卡贫困学生,每生每年补助1元,补助两年。

9.营养早餐。对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按照每生每天4元,一学年按天计算,免费提供营养早餐。

健康扶贫政策

省级政策

(一)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费用补贴

年,全县城乡居民医保筹资标准达到每人元。其中,中央、省、市、县四级财政承担元(中央元,省级元,市县10元),城乡居民个人缴纳参保资金元。农民以户为单位整户缴纳参保资金,每年12月底前必须交清本户下年度参保基金,实施年度内不办理补、退手续。经县级主管部门审批注册的农村五保户、低保户、90岁以上高龄老人、孤儿、精准扶贫户、贫困残疾人、二女结扎户和独生子女领证户、享受定补的优抚对象等特殊人群个人缴费部分,分别由民政、残联、计生等部门代缴,并享受缴费农民同等待遇。

1.民政部门对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孤儿、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进行资助。其中:特困供养人员、孤儿、农村低保一类保障对象给予全额资助;农村低保二类保障对象按照30%的标准给予资助;农村低保三、四类保障对象及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按照15%的标准给予资助。

2.残联对残疾人口全额代缴参合资金。

3.卫计部门为农村独生子女领证和二女绝育家庭全额代缴参合资金。

(二)“先诊疗后付费”、“一站式”即时结报

年2月起,参保患者入院免收押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在各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不设起付线,实行“先诊疗、后付费”制度。医保经办机构、民政部门、平安大病保险公司及县内定点医疗机构,实行“一站式”服务模式。

(三)基本医疗保险

门诊医药费用补偿标准和报销程序。普医院、乡镇卫生院及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符合条件的村卫生室就诊,按照门诊支付标准即时结报。

(1)门诊医药费补偿标准

医院级别

村卫生所

乡级卫生院

县医院

报销比例

90%

85%

80%

当日累计处方限额

50

70

日补偿封顶额

45

60

80

备注

严格执行门诊处方及补偿限额制度,参保居民每人年内封顶线元,年度不结转。

(2)门诊慢性病申报及报销程序。按照《关于印发甘肃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特殊疾病病种的通知》(甘医改办发〔〕8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执行。

①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医保门诊慢性特殊疾病补偿范围的疾病共分四大类45种。

Ⅰ类(7种):尿毒症透析治疗(慢性肾衰竭腹膜透析、血液透析及非透析阶段),再生障碍性贫血,血友病,系统性红斑狼疮肾损害,恶性肿瘤放化疗,白血病,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

Ⅱ类(13种):苯丙酮尿症(18岁及以下儿童),精神分裂症,抑郁症,躁狂症,慢性肾炎并发肾功能不全,肝硬化(失代偿期),脑瘫,心脏病并发心功能不全,心脏瓣膜置换抗凝治疗,急性心肌梗塞介入治疗术后,强直性脊柱炎,重症肌无力,股骨头坏死;

Ⅲ类(18种):高血压病(Ⅱ级及以上),脑出血及脑梗塞恢复期,风湿(类风湿)性关节炎,慢性活动性肝炎(含乙、丙型肝炎的抗干扰素治疗),慢性阻塞性肺气肿及肺心病,糖尿病伴并发症,椎间盘突出,慢性盆腔炎及附件炎,耐药性结核病,癫痫,甲亢,克山病,大骨节病,布鲁氏菌病,支气管哮喘,血小板减少性紫癜,重症帕金森氏病,老年痴呆症。

Ⅳ类(7种):黑热病,克汀病,包虫病,氟骨症,砷中毒,疟疾,普通肺结核。

②补偿比例与额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特殊疾病补偿不设起付线,在相应病种年度补偿限额内按患者实际费用的60%比例计算补偿,超过年度限额医保不予报销。其中:Ⅰ类尿毒症透析治疗(肾衰竭透析治疗)患者每人年度累计补偿封顶线为00元,其他疾病每人年度累计补偿封顶线为0元;Ⅱ类苯丙酮尿症儿童每人年度累计补偿封顶线为10元,其他疾病每人年度累计补偿封顶线为0元;Ⅲ类每人年度累计补偿封顶线为元;Ⅳ类每人年度累计补偿封顶线为元。门诊慢性特殊疾病可以随时结报,也可以半年累计结报一次。

③确诊。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特殊疾病由市级或市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负责确诊,患者申报时提供近两年内住院全套病例一份,填写申请表并提供身份证、户口本、社会保障卡(农合卡)复印件各一份,本人彩色照片两张,交户口所在地卫生院并报县医保中心审批,审定后报销票据必须为针对该病种的县级及以上公立医疗机构的门诊票据,并附处方。

住院医药费的补偿标准

补偿

级别

起付线

住院补偿比例

单次住院

补偿封顶线

年内多次

住院封顶线

备注

乡级

85

累计补偿封顶0元

医院起付线元。

县级

75

0

市级

65

0

省级

60

00

正常分娩

按照普通补偿类别报销

①特殊人群补偿:五保户住院报销不设起付线,按合规费用%报销;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住院报销不设起付线,并提高比例10%;残疾人、计生“两户”住院报销提高比例10%。

②中医药补偿:医院医院降低30%;县、乡、村开展针灸、刮痧等中医适宜技术和使用地产中药材、中医诊疗项目等所发生的合规费用,实行全额报销。

③重大疾病补偿:城乡居民50种重大疾病参保患者在定点医疗机构补偿结算,不设起付线,按合规费用75%予以报销。其中,城乡妇女宫颈癌、乳腺癌患者的住院费用报销比例提高5%。

④意外伤害报销规定:无第三方责任的意外伤害住院费用按合规费用的30%报销。

⑤年底和跨年度住院补偿:参保人员当年发生的医疗费用,在12月25日前出院的医疗费用纳入当年报销;12月25日后出院的医疗费用,纳入次年报销。跨年度住院的参保人员入、出院年度连续参保的,住院医疗费全部参与计算,按照出院时所在年度补偿标准计算补偿费用;跨年度住院的参保人员参保缴费未连续,只计算参保年度所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并按参保年度补偿标准计算补偿费用,未参保年度所发生费用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报销。

⑥新生儿应在出生三个月内及时办理个人参保缴费,从出生当日起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四)大病保险

1.全省参保的城乡居民住院及门诊慢性特殊疾病费用按现行基本医保政策规定报销后,个人自负合规医疗费用超过起付线0元以上的部分作为补偿基数,纳入大病保险报销范围,报销比例分段递增。补偿基数0—1万元(含1万元)报销60%;1—2万元(含2万元)报销65%;2—5万元(含5万元)报销70%;5—10万元(含10万元)报销75%;10万元以上报销80%。

2.大病保险对城乡贫困人口执行倾斜保障政策。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城乡低保、特困供养人员大病保险报销起付线降低至元,超过起付线标准以上的部分为补偿基数。补偿基数0—1万元(含1万元)报销72%;1—2万元(含2万元)报销77%;2—5万元(含5万元)报销82%;5—10万元(含10万元)报销87%;10万元以上报销90%。

(五)医疗救助

1.城乡特困供养对象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报销及医疗减免有关政策后,按个人自付费用的%救助。

2.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在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报销及医疗减免有关政策后,按个人自付费用的80%救助。

3.其他非民政重点服务对象在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报销后,个人自付费用在10元(含10元)以上的,对起付线以上的自付费用按50%救助。

3.在脱贫攻坚阶段,对年9月30日(含9月30日)以后出院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个人负担住院合规医疗费用,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报销后,个人负担的合规费用年累计超过元以上部分,不再按比例进行救助,由民政部门通过医疗救助政策全部兜底解决,上不封顶。对属于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的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实施救助,不得重复救助。

县级政策

在脱贫攻坚阶段,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个人负担住院合规医疗费用,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报销后,个人负担的合规费用年累计超过元至元的部分由县财政负担。

易地扶贫搬迁政策

(一)住宅建设面积

1.建档立卡搬迁人口:人均住房建设面积不得超过25平方米;

2.非建档立卡搬迁人口:可根据当地居民生产生活习惯,结合地方财政和农户自筹能力,自行确定面积控制标准。

(二)补助标准

1.建档立卡搬迁人口:人均建房自筹资金年7月份之前户均不超过0元,年7月份之后人均不超过2元。中央预算内资金按人均元补助,全部用于住房建设;地方政府债券按照人均元、专项建设基金按照人均0元、长期贴息贷款按照人均3.5万元的最大资金额度分配,以上三部分资金按年度搬迁计划分配到县后,由县政府统筹使用,既可以用于住房建设,也可以用于安置区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和扶持发展后续产业等。

2.非建档立卡搬迁人口:省级财政资金按人均0元补助,全部用于住房建设;每户可申请享受10年期低息贷款10万元(至今未到位),搬迁群众还本付息。

危房改造政策

省级政策

(一)住宅建设标准

1.拆除重建住房原则上人均建筑面积不低于13平方米,户均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可根据农户家庭人口实际适当调整,其中,1人户不少于20平方米,2人户不少于30平方米,3人以上户人均不少于13平方米,但不得超过18平方米。

2.建筑构造新建房屋必须设置上下圈梁、构造柱,窗墙比例合理,建筑沙浆达到标号和质量要求;宜采用空心黏土砖、粉煤灰砖、新型墙板等节能建筑材料。维修加固危房严格按规范标准实施。

(二)补助标准

1.建档立卡贫困户户均补助2万元(中央资金0.65万元,财政扶贫专项资金1.35万元)。

2.低保户、分散供养特困人员、贫困残疾人家庭、优抚对象及原国民党抗战老兵,户均补助2万元(中央资金0.65万元,省级财政资金1.35万元)。

3.其他农户户均补助1万元(省级财政资金0.5万元,县级财政资金0.5万元)。

县级政策

对属于计生两户的由县财政对每户再追加0.12万元补助。

生态扶贫政策

中央政策

1.对前一轮退耕还林工程涉及农户,连续补助16年,按照前八年元/亩、后八年90元/亩的补助标准,进行资金兑现。

2.对新一轮退耕还林工程农户现金补助0元/亩。在退耕五年内分三次发放补助资金,其中退耕第一年补助元/亩,退耕第三年补助元/亩,退耕第五年补助元/亩。

3.对公益林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涉及农户按照10元/亩的标准,进行补偿资金兑现。

县级政策

对选聘为公益林护林员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每月发放工资元。

就业扶贫政策

省级政策

1.对选聘为农村公益性岗位的贫困人口,每人每月发放岗位报酬元,每年0元,由乡镇考核发放,其中报酬总额的20%作为绩效工资,根据年终考核情况进行发放。

2.对有劳动技能培训需求的贫困户免费提供就业技能培训、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创业培训、劳务品牌等培训。

县级政策

对选聘为农村保洁员的贫困人口,每人每月发放岗位报酬元,每年0元,由乡镇考核发放,其中报酬总额的20%作为绩效工资,根据年终考核情况进行发放。

社会保障政策

省级政策

1.养老保险补贴。从年1月1日起,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最低缴费档次提高到元。对未标注脱贫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农村一、二类低保对象、重度残疾人、计划生育两证户、五保户等困难群体,仍保留最低元缴费档次,由县财政按最低档次每人每年代缴元养老保险费。

2.高龄老人生活补贴。对周岁以上高龄老人每人每月补贴元,90-99周岁每人每月补贴60元,80-89周岁每人每月补贴25元。

3.农村“丧葬费”。农村特困集中供养人员丧葬费1元;农村特困分散供养人员丧葬费1元。

4.电费补贴政策。对城乡低保户、五保户每月减免10度生活用电,补贴资金通过一折统发放到农户。

计生政策

省级政策

1.国家奖励扶助。对本人及配偶属农业户口居民,没有违反计生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生育,曾生育子女,现存1个子女或两个女孩,年满60周岁的农民,每人每年元。

2.特别扶助。对年1月1日以后出生,女方年满49周岁,只生育一个或合法收养一个孩子,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的城镇和农村计划生育家庭。独生子女死亡的对象每人每年0元,独生子女伤残的对象每人每年3元,直至死亡或子女康复为止。

3.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一次性补助。失独普通家庭和丧偶家庭一次性发放2万元补助金,失独离异家庭一次性发放1万元补助金。

4.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住院护理补助。对年满60岁以上(含60岁)独生子女死亡家庭夫妇住院给予一定的护理补助,每人每天元,全年累计最高天数不超过30天(含30天)。

5.特困救助。对独生子女领证户、农村二女绝育户,独生子女死亡的,一次性发给不低于0元的救助金;农村按规定生育两个女孩的家庭,夫妻一方结扎后,一个子女死亡的,一次性发给不低于元的救助金;夫妻不再生育也不收养子女,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再一次性发给不低于元的救助金;独生子女领证户和农村按规定生育两个女孩的家庭,夫妻一方结扎后,夫妻一方死亡,其子女未满18周岁的,一次性发给不低于元的救助金;夫妻双方均死亡,其子女未满18周岁的,按家庭每年发给不低于元的救助金,至其年幼的子女年满18周岁止;独生子女领证户和农村按规定生育两个女孩的家庭,夫妻一方绝育后,夫妻或者其子女有意外伤残或者患特殊疾病的,一次性发给不低于元的救助金。

6.升学加分。对农村独生子女领证和二女绝育户,子女初中升高中、中专录取时加10分;子女省内大学录取时加5分。

县级政策

1.奖励扶助。对本人及配偶属农业户口居民,没有违反计生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生育,曾生育子女,现存1个子女或两个女孩,年满58周岁的农民,每人每年元。

2.升学奖励。对农村独生子女领证和二女绝育家庭子女考入本科院校的奖励0元、专科院校的奖励元。

3.事业单位录用。对农村独生子女领证和二女绝育家庭子女参加县人民政府公开招考录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时,符合报考条件的,在考试总分中增加10分。

金融政策

1.精准扶贫专项贷款。所有有劳动能力、有贷款发展农业生产意愿和一定还款能力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可获得金额5万元以下、期限3年以内、免抵押、免担保、财政全额贴息的精准扶贫专项贷款。

备注:所有到户补助资金均分类明细打入到一折统发放。

来源:崇信门户网

审核:县融媒体中心/邹磊

编辑:县融媒体中心/王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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