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原告系本案死者杨某华的近亲属及法定第一顺位继承人。年1月20日,杨某华因前往被告处就诊住院。被告入院诊断为“1.宫颈中分化腺癌、子宫内膜癌待排,2.高血压病,3.冠心病陈旧性下壁心肌梗塞。”
1月21日,杨某华多次感到胸闷、背部疼痛,并向被告医生反映,被告未采取任何救治措施,仅叮嘱杨某华卧床休息;至22日7时30分期间患者背部疼痛一直未有缓解,被告方才嘱咐原告外购速效救心丸及硝酸甘油并予患者口服;10时15分,杨某华心脏骤停,经抢救无效不幸死亡。
被告入院诊断杨某华患有冠心病陈旧性下壁心肌梗塞,但未采取任何预防措施,也未告知可能存在的风险及注意事项,在杨某华出现症状时,未予重视,未予处理,存在明显过错,以至于杨某华未得到及时预防和救治而死亡,其应对杨某华的死亡承担责任。
1、我方的医疗行为没有过错。
2、患者的死亡原因不明,其死亡结果与我方的医疗行为不存在因果关系。
3、原告应当举证证明我方的医疗行为存在过错,过错与损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而本案中原告并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
4、本案鉴定机构的退件不是被告原因造成,原告应当自行承担鉴定不能、举证不能的后果,因此被告不应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根据《死亡记录》载明:死亡原因“心跳骤停”以心肌梗死或肺栓塞可能性大,导致的循环衰竭抢救过程中反复多次将患者病情告知患者家属,并告知家属可行尸检明确死因。
最后诊断:1.宫颈中分化腺癌,子宫内膜待排2.高血压病3.冠心病4.心脏骤停查因:急性心肌梗死?肺栓塞?其他?死亡原因:急性心肌梗死?肺栓塞?其他?
年7月20日,x医科大学司法鉴定机构审阅送鉴材料后认为患者杨某华死亡后未行尸检以明确死亡原因,无法进行鉴定,故不予受理。年9月7日,x法医学司法鉴定中心也以委托事项超出技术能力范围,不予受理。
1、本案中,患者杨某华死亡后,原告作为患者的直系亲属医院封存原始病历,可见医患双方因诊疗活动已经引发了争议。医院就患者杨某华的死亡原因也认为存在急性心肌梗死、肺栓塞及其他可能;
对此也应当进行基本准确的判断,继续以专业审慎的后续处理行为来排除患者亲属对其医疗活动是否适当的合理的怀疑。
2、医疗机构应当对封存的病历开列封存清单,由医患双方签字或者盖章,各执一份。对此,医院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已经完全按照行政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了义务。
3、医院提交的其自书自记的《死亡记录》,不足以证明其已经完全按照行政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了尸检告知义务。
因患者杨某华死亡后未行尸检以明确死亡原因,导致诉前鉴定无法进行鉴定。故原告方要求对医院在杨某华患者诊疗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及过错程度,该过错行为与患者死亡是否具有因果关系进行鉴定的结论无法得出。
4、本案中,医院对二份《病危病重告知书》及《入住重症监护病房(ICU)知情同意书》未取得患者亲属签名或者认可未作出说明。
5、在本案中本院只能推定被告在对患者杨某华的诊疗行为中存在过错。根据《病程记录》所载明的事实,在患者杨佩华突发意识消失后,医院确对其实施了积极专业的救治。
考虑到患者杨某华本身患有宫颈中分化腺癌、高血压病、冠心病陈旧性下壁心肌梗塞等多种疾病及原发疾病的固有风险,患者自身年事已高、痼疾难医等原因,本院酌定医院承担40%的过错责任。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五日判决,被告x医院承担40%责任,赔偿原告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