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临瑞子
近日,阿里女员工涉嫌被客户猥亵、被上司强奸事件中,男上司曾在落座后洋洋得意笑着对男客户说“看我对你们多好,给你们送了个美女来”。当时参加饭局的济南华联当事人在采访中也回应“在酒桌上正常喝酒,中间肯定有接触的过程,有搂抱的过程。”
抛开具体的违法与犯罪问题不谈。仅仅上述言论,我们看到的就是认为酒桌上将女性当做“贡品”正常、酒桌上接触搂抱女性正常的龌龊、扭曲思想和价值观。这背后就是越来越多人,特别是普通员工、年轻人反感的“酒桌文化”。
为什么会讨厌“酒桌文化”呢?一是讨厌酒局上的耍酒疯、低俗、黄腔等冒犯行为。二是讨厌被权力控制束缚。因为酒局上是少部分人对大部分人的霸凌、冒犯,而大部分人得不到尊重却要身不由己奉陪,不敢拒绝、不能拒绝,在权力的碾压下无法主宰自己。追根溯源,则是潜藏着“权力的控制和服从规则”、“等级和利益的压力”。
在酒桌上那些逼人喝酒的人,一般会说:“不喝酒就是不尊重上级,没礼貌。”;“不喝酒就无法谈成业务。”;“不喝酒还是男人吗?”;“感情深不深全在酒里。”;“不喝酒就是不给我面子。”;“女孩子不喝酒怎么讨人喜欢?”。
这种“酒桌文化”,经常表现为一种权力不对等的职场霸凌。病态、扭曲、畸形的酒桌上,酒异化为彰显权力的介质,变成一种强者对弱者的服从性测试、诚意测试。无论男女,在权力霸凌之下是你的职场前途和生计,最终不得不忍者恶心喝下去。员工处于弱势,为了避免遭遇职场霸凌和孤立,只能接受逼酒灌酒。
但是,逼迫劝酒、灌酒,真的会是“正常”的吗?当然不是,因为可能会涉及违法甚至犯罪。
那么,我国法律是如何规定逼迫劝酒、灌酒这种行为的呢?
《民法典》对于同行逼迫劝酒、灌酒这种行为规定的比你想象的要严苛。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六条规定,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依照法律的规定由双方分担损失。
根据《民法典》规定,多数情况下应由发生人身损害的饮酒人自负损失,但以下情况,共同饮酒人也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1)明知醉酒人不能喝酒
在因喝酒引发醉酒人心脏病、心肌梗塞等疾病发作,导致伤残、死亡等损害后果时,是否知道对方身体状况,成为同饮人承担过错责任的前提。如果同饮人不了解,在劝了少量酒的情况下诱发对方疾病,此时同饮人无需承担过错责任,但依据公平责任原则,同饮人应承担一部分赔偿责任。如果在不了解的情况下劝了大量酒,则应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即使你劝小量的酒没有过错,也完全不知道对方有心脏病、心肌梗塞等疾病,但如果对方发生伤残、死亡等损害后果时,即使你仅仅是一同参与喝酒的同饮人,根据公平责任原则,你也会对损害承担小部分责任。
2)强迫性劝酒
饮酒过程中,野蛮灌酒,言语要挟、刺激对方,不喝则纠缠不休等,如存在类似明显的强迫性劝酒,只要主观上存在过错,则对损害后果的发生,劝酒人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3)酒后进行驾车、游泳、剧烈运动未加以劝阻
明知对方酒后驾车而不加以劝阻出事的,同饮人承担一定的责任。因为此时同饮人对醉酒人负有阻止义务。如已尽到劝阻义务而醉酒人不听劝阻,同饮人则可以免责。同样,在明知一方喝多、神志不清,应及时劝阻能劝阻却没劝阻,以致出现意外,也要承担相应责任。
4)未将醉酒者安全送达
未将醉酒人送回而发生类似酒后跌伤等情况,同饮人是否要承担责任应结合饮酒者当时神志状况来判定。如果饮酒者已失去或即将失去自控能力、无法支配自己行为时,同饮人负有一定的监护照顾义务。医院或安全送回家中,或不足以在合理时间内让其达到有人照顾的情况(如家中无人),此时若出现意外,同饮人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因此,少数人在酒桌上考虑怎么让他人服从自己,让别人在酒桌上给自己面子时,也别忘了多学学法律,提高下法律意识,知法守法。当然,酒桌上也不要不时言语间流露出猥琐的性挑逗,比如“这小姑娘真是后生可畏,我这前浪的身体不行了,哪方面都干不过人家”,最好自己也给自己留点面子。更不要打着酒嗝肆无忌惮开着黄腔还对女性逼酒灌酒、流连乱摸甚至实施性侵,那参与灌酒的人都是共同犯罪。